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 供应商
- 北京中财顶盛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认证
- 品牌
- 北京中财顶盛
- 类型
- 资金证明-垫资验资
- 产地
- 石家庄
- 联系电话
- 0311-86982678
- 手机号
- 15633688828
- 联系人
- 李经理
- 所在地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26号荣鼎天下A座1204
- 更新时间
- 2023-04-02 08:30
独立性是独立保函zui重要的特征。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和第六条,“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开立人不能“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除非存在欺诈。国际商会2010年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第5条则明确了该规则下保函和反担保函的“独立性”:“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基础关系和申请”;“反担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其所相关的保函、基础关系、申请及其他任何反担保函”;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完全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或约束”,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在保函或反担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到这些关系“项下产生的请求或抗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