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持有期间,出售环节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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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06 07:00

详细介绍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分录包括其取得时入账分录,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及获得股息利息分录,对外处置时的处置分录。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入账成本为为其公允价值,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不计入资产入账价值,单独计入“投资收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不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成本,而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核算。初始取得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权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到付息期时,账务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实际收到股息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时,需要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以升值为例,账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贬值账务处理相反,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损益,税法上并不认可,只有相关损益实际发生时,税法上才认可,所以会形成税会差异,若升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面上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若减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账面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时,对当期应交所得税也会产生影响,升值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上不确认为收益,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纳税调减处理。贬值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上也不确认为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环节,其净损益计入“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分录为: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出售环节发生的相关手续费支出,冲减投资收益。出售环节,按照税法规定的处置损益确认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股权性投资为例,处置所得=取得的不含税收入-购置成本,按照税法确认的处置所得,与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处置环节“投资收益”存在不一致的,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持有期间,出售环节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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