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加计抵减10%,15%还是1%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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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07:00

详细介绍

加计抵减是指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目前加计抵减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享受10%或15%的加计抵减优惠;二是购进农产品后用于生产销售适用13%税率货物,可以加计1%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餐饮公司具体能否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需要具体分析其主营业务,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餐饮公司有大型的中央后厨购进农产品后加工生产为一盒一盒的套餐形式的餐盒,对外销售至门店、大型超市等;第二种情况是餐饮公司实际提供餐饮服务,比如餐馆。



以上两种情况,适用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不同的,**种情况,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适用13%货物属于食品加工企业,企业从农户手中采购农产品后可以凭对方到税局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率为9%,企业在领用农产品加工适用13%税率的食品时,可以再享受加计1%的优惠政策,实际抵扣金额为采购金额为1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加计抵减金额=实际生产领用农产品金额×1%



若食品企业采购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不要直接勾选抵扣,可以凭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乘以9%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享受加计1%的优惠政策;若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情况,餐饮公司实际提供的餐饮服务,适用6%征收率,采购农产品,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9%,不得享受加计1%的优惠;但是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性服务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1号)文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提供生产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餐饮服务业,可以享受15%的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上期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是指上期由于未产生足够的应纳税额,导致没有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是指由于用于集体服务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原因做进项税额转出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



实务中,还有一类餐饮配送公司,主要提供同城食品的派送服务,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餐饮配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派送服务,派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以及生活性服务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1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和现代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餐饮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加计抵减10%,15%还是1%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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