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之印尼的标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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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2-18 10:30
2010年9月1日,印尼一项强制在多种商品上加贴标签以便向消费者提供准确信息的法规将要生效。所有在印尼市场上交易的管制商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在产品上加贴此印度尼西亚语的标签。
印尼贸易部于2009年12月21日颁布了2009年第62号贸易部长条例(编号为62/m-dag/per/12/2009),规定条例规定的非粮食产品,无论是进口产品还是本地产品,均必须加贴印尼文说明。2010年5月21日公布了22/m-dag/per/5/2010对上述法规进行了修订。
1. 涵盖的产品
标签法规涵盖的产品分为四类,分别在法规的附录i~iv列出了各类的产品清单:
附录i:家用电子电器产品(46项):
电风扇、电冰箱、洗衣机、烘干机、空调、家用冷冻柜、电动水泵、热水器、抽油烟机、微波炉、饮水机、搅拌器、混合器、电水壶/电饭锅/及其组合、烤面包机、果汁机、电吹风、电熨斗、真空吸尘器、家用炉子/烤箱、烤箱/烤面包机、煤气灶;
电视机、机顶盒、cd/vcd/dvd录像机和播放机、投影仪、放大器、家庭影院放大器、扬声器、麦克风、电子琴、迷你无线电收录机、汽车磁带、内容光盘、空白光盘、照相机;
笔记本电脑、传真机、计算器、计算机显示器、键盘、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
无绳电话、移动电话。
附录ii:建筑材料和产品(8项):镀锌钢板、钢筋混凝土、平板玻璃、卫生陶瓷、纤维板材/水泥板(lembaran seratkrisotil semen rata dan lembaran serat krisotil bergelombangsimetris)、水泥、稀释剂、陶瓷砖
附录iii:机动车辆材料(备件及其他)(24项):轮胎(汽车与摩托车车轮)、电池/汽车电池、轴承、盘式刹车片和机动车制动器、插头、制动液、汽车镜、汽车拉杆球头、过滤器、安全玻璃、化油器、汽车点火线圈、离合器及零件、汽车螺母、汽车边框(pelekuntuk kendaraanbermotor)、汽车叶片(弹簧)、汽车语音报警装置、伸缩式/液压减震器、活塞、汽车散热器、汽车链、皮带、汽车安全带、汽车照明系统及其零件
附录iv:其他商品(25项),分别为:鞋类,皮革制品(外套,手套,皮袋和皮箱),眼镜架,洗涤剂,农药/杀虫剂,钟表,电线,针织袜,复印纸,打火机,木制火柴,电能表、灯,小型断路器,开关,插头插座,玩具,男人和男孩服装,妇女和女孩服装、其他纺织服装、餐饮设备(餐具),家庭用塑料制品,化肥,印刷油墨,油漆。
(译者注:上述商品名由印尼文直接翻译过来,不确定的翻译已经附上印尼原文。)
2. 标签要求
(1) 语言
必须使用印度尼西亚语,并且以容易理解的方式表达,如果没有适当的等同的印尼用语,允许使用阿拉伯数字和拉丁字母。
(2) 内容
所有涵盖产品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名称和/或品牌名称;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当地生产);
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对于进口商品);
原产国。
根据附录中列出的产品类型,可能需要提供附加信息。譬如,材料类型和纤维组成,服装护理标签的大小,使用和保养说明(如果需要),危险符号和/或清晰的警告标志(玩具和游戏)。
(3) 位置
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标签位置指南(放在哪里,是放在产品上,或在包装上,或两者都放),这些在附录中对于每个产品类型都有说明。
3. 证书要求
标签信息应提交给商品和服务监管部门主管批准,部门主管会在收到样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书。管制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收到证书后才可进行相关业务。
4. 生效日期
对于新产品,本法规将于2010年9月1日生效。对于在本法规颁布前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给予18个月的过渡期。
上述文件也可在本站直接下载:
62/m-dag/per/12/2009
22/m-dag/per/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