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之前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 供应商
- 上海唐送明清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 认证
- 涂老师
- 15821912843
- 经理
- 涂小娅
- 所在地
- 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交通大学旁边955号零号湾康博科创大厦8楼809-812室
- 更新时间
- 2024-05-07 08: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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