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5 條條文修正草案
发布时间: 2012-06-16
財政部公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5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公告文號:台財關字第 10100585150 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13 期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六次修正,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發布。茲因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七項並無規定更正報單與處罰之先後順序,且海關是否准予更正與申請人是否須依相關規定處罰係屬二事,申請人提供足以佐證原報單申報錯誤之資料,經核明屬實者,即得准予更正,無須待處分後,始准予更正;至如有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等有關規定而須處分者,本應依相關規定處分,爰配合刪除本辦法第五條。第 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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