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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外幣菸酒不超額 關稅總局:免受沒入處罰保障自身權益

发布时间: 2012-08-28
旅客攜帶外幣菸酒不超額 關稅總局:免受沒入處罰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關稅總局日前表示,近來適逢暑假旅遊旺季期間,出國旅遊人數激增,呼籲旅客注意出入境攜帶超額外幣現鈔及免稅菸酒應注意事項,免於通關時不慎違規受罰,掃去出國旅遊的興致,以保障入出境旅客能享有優質的通關服務。

關稅總局表示,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超額外幣及有價證券出入國境者,應當向海關誠實申報,此乃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1項及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所明訂,且依照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各款規定,是以一萬美元等值為限制,如有超過部分且未申報者,則按照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外幣予以沒入,有價證券則科以相當數額的罰鍰。

關稅總局指出,對於入境旅客常帶的菸酒類物品,應按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菸酒免徵進口稅的數量為酒類一公升,捲菸兩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但以年滿二十歲成年旅客為限。如欲攜帶超逾上開免稅限額的菸酒入境,則依同辦法第4條第2項附表規定,限酒類四公升,捲菸八百支或雪茄一百支或菸絲四磅以內,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由紅線申報檯通關完稅放行,隱匿不報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論處,如果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者,還須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此外對於攜帶人民幣出入境限額為人民幣二萬元,此乃依民眾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之限額規定第1點所規定,因此超過免申報限額時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對於超過限額部分,入境旅客需自行封存於海關,俟出境時准予攜出,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額部分均予以沒入,另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以六萬元為限,超出者須經中央銀行核准,未經核可者依出境旅客攜帶超額新台幣保管及處理措施第1點規定,委託親友帶回或航運公司保管,或兌換外幣報請海關登記後攜帶出境,關稅總局重申,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主動向海關詢問,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相 關 資 料管理外匯條例 第 11,12 條洗錢防制法 第 10,16 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39 條菸酒管理法 第 46 條民眾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之限額規定 第 1,2 條出境旅客攜帶超額新台幣保管及處理措施 第 1 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4,11 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 第 4 條釋字第 672 號99年訴字第 1539 號台財關字第 099004186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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