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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航空貨物集散站申請使用自備封條應行注意事項」

发布时间: 2012-06-24
修正「航空貨物集散站申請使用自備封條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101101357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 三、航空貨物集散站使用自備封條,應於封條上加印序號及業者名稱或標 誌,向轄區關稅局申請驗證合格後才可使用。 前項自備封條(含電子封條),其驗證標準由關稅總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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