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顾问 亳州财税 速达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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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0-10-14 11:00
对于上述两笔业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财税代理,公司内部产生了几种不同的意见:
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销售旧货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销售的上述固定资产,均是2009年以后购进或自制,应按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按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17%缴纳增值税。
(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总结★ 以上加速折旧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
no.2 特定行业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亳州财税,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财税咨询,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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