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办理条件 环评报告 紫旭节能环保技术咨询
- 供应商
- 河北紫旭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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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17778810396
- 手机号
- 17778810396
- 联系人
- 陈经理
- 所在地
- 河北石家庄鑫科广场(总部)天津、郑州、武汉设有分公司
- 更新时间
- 2020-04-24 14:59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环评报告,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回到本文的问题,vocs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开窗户的代价是什么?《大气污染防治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企业的涉vocs生产环节配备了治理设备,但是在生产活动中未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因此,企业在生产活动中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不可存在侥幸心理,扎实生产管理,避免行为的损失。
本资料分别从项目区域环境概况、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土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等几个方面对环评的土壤导则进行了讲解,环评报告办理条件,供环评从业人员以及广大从事土壤保护的环保工作者进行参考。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在前言提及“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环评报告审批手续,以及标准“附录a-注(1)本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聚树脂”。
在适用范围提到“聚生产装置执行《及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外购聚颗粒进行混料-挤出-成品,不涉及单体合成聚,也不涉及使用聚生产装置,不执行《及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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