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龙刑事律师 刑事二审律师 大洲律师
- 供应商
-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 认证
- 手机号
- 13377772399
- 专职律师
- 胡律师
- 所在地
-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1号鸿福大厦A座七楼
- 更新时间
- 2019-05-14 19:20
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z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刑事律师在线解答,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刑事律师咨询,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根据刑事诉s讼法、监j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管辖法f院是服刑地的法f院。审理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监j狱在死刑缓期二年期满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j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法f院裁定。法f院组成的合议庭对申报材料审查后,认为应当减刑的,裁定减刑,并将减刑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原判法f院及人民检j察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人民f院、人民检察y关于办理z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z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东莞石龙刑事律师,应当分别认定为刑f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f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z骗的;
(二)z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z骗的;
(四)z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z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z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二审律师,理当分别认定为刑f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包括“为实施诈z骗等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从实践来看,为便利相关案件办理,对于“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z罪活动”的主观目的,宜允许根据客观行为加以推定。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如下客观情形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诈z骗等违f犯z活动”的目的:(1)曾因发布违f犯z信息受过刑事追究,或者曾因发布同类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这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当然,由于刑事追究与行政处罚存在差异,故而,如果行为人曾因发布违f犯z信息受过行政处罚,但此次发布的信息系不同类信息的,不宜推定行为人为实施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2)为实施相关违f犯z活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或者已经着手实行的。例如,行为人已在购买相关作案工具,可以推定为实施相应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当然,由于上述情形系推定,应当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即有证据证明确非为实施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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