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案件起诉到f院至开庭审理前,f院只对案件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也不提审被告人,被告人是否认罪或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而该判处何种刑罚,f院无法也无从判断,否则就违反了刑事法第12条确定的原则。申言之,刑事律师排名,f院在开庭前难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也不能让f院去判断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既然如此,f院对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就好比建造在空中的房子,没有根基;规定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属于f院,其实质就是机关逼迫审判机关实施违反刑事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的行为。下文也将论及,实践中还存在为规避超期审判的责任,f院任意将本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擅自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不能赋予f院简易程序决定权。
1.如何确定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时间点
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时,对于海关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以及审定完税价格的时间点等问题,研讨会形成了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关于审理走s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走s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s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计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海关z总署缉私局《关于连续走s私行为计核税款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连续多次实施走s私行为,有证据证明每次走s私行为发生时间的,应当适用每次走s私行为发生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计核偷逃t税额。
多数意见认为,走s私犯z罪案件具有多样复杂性,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对于绝大部分能够查明走s私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的,应当以走s私犯z罪行为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为标准予以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