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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3-29 04:33

详细介绍

动迁动迁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章  总则

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深圳市人府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龙华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及审批流程,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成立龙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是区城市更新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议更新单元计划、更新单元规划、更新单元建设用地等事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局。

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法制办、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民政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房和建设局、文化体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城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城市更新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规划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市规划国土委龙华、市交通运输委龙华交通运输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

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局是龙华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使《决定》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审查、报批。

(二)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报批。

(三)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含城市更新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及旧屋村认定)。

(四)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五)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落实情况验收和监管,移交政府用地的入库。

(六)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城市更新管理相关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第四条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相关管理职责,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区法制办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的发展方向及目标提出意见。

(三)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对涉及产业发展的更新单元出具产业审查意见,包括审查更新单元产业计划、产业专项规划及招商引资方案等,并对产业类型、产业方向提出意见;涉及新型产业用地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履行相关产业监管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通过一站式服务、关联业务同时申报、并联审批、压缩办文时限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涉及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的更新单元审批事项,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提请市级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六条更新单元容积率的确定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及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容积率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区城市更新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第八条 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城市更新规定的申报主体,永州动迁,可以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更新单元计划。

对于旧住宅区更新单元,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混合部分旧住宅区的更新单元,由非旧住宅区部分申报单位与辖区街道办事处联合作为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

第九条 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更新单元计划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书。

(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

(三)明材料。

(四)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五)更新意愿汇总表及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六)更新单元范围图。

(七)现状权属图。

(八)建筑物信息图。

(九)土地、建筑物相关权属资料。

(十)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地块及周边现状测绘报告。

(十一)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出具的地块周边市政及公共设施承载研究报告。

(十二)涉及产业发展的更新单元,应提交产业计划。

(十三)涉及区属国有企业资产、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的,应提交区属国有企业资产、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的,区城市更新局根据实际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应自收到区城市更新局转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在申报材料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同时,申报主体应在区城市更新局监督指导下开展更新意愿公示工作,更新意愿应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事处以及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公示内容包括: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更新单元的建筑物信息图、更新意愿汇总表,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更新意愿证明材料。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公示期间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负责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区城市更新局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更新意愿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实施细则》等城市更新规定对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查。区城市更新局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审查通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区城市更新局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网站以及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对计划草案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计划草案公示结束后,由区城市更新局将计划草案、公示意见及处理建议报区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区城市更新局在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进行计划公告,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计划公告后,涉及更新单元使用和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将拟使用和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函告市规划国土委龙华,该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在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前不得调整或使用。

第三章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明材料。

(三)房地产权利证书,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交土地、建筑物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物现状测绘查丈报告。

(四)土地、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五)涉及土地征(转)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区城市更新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更新单元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依照《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规〔20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更新单元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依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的,参照《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深规土〔2010〕439号)的规定执行。



动迁动迁动迁
第十条  非村民住宅的处理

对非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或购买房屋的补偿,按本方案第五条第(款的规定确定补偿对象,由补偿对象房屋建造或者购买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评估、复核与鉴定

本方案涉及选取评估公司,动迁律师咨询,先通过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协商或多数决定,动迁赔偿律师,在广州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取。逾期不选定的,由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申请专家鉴定。

第三章  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安置资格户给予5000元/户搬迁补助费(包含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二)对安置资格户按照2000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标准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按时搬入安置房止,按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予12个月,此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接到安置房入住通知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促迁奖励措施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配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对在2018年5月31日前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动迁法律咨询,按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奖励1000元/平方米。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法被征收后,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及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如实申报有关信息,如实登记,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清,如实追回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和阻挠征收工作。对辱骂、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治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第二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房屋征收安置信息台账,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实行“成熟一宗公示一宗”,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安置面积以及金额等信息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同步报备征收部门,次征收安置工作依法公开透明进行。对经查核存在未按规定实施补偿安置等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有规定的内容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补充实施办法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2.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杨浦区人民杨府土征【1993】29号、上海市人民沪府土用(2001)第549号和沪府土用(2002)第480号批文,现将《征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房屋补偿范围及门牌

334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国京路、南至国华国际广场(原赣商集团,闸殷路2035号)、西至闸殷路、北至民壮路。336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市光路、南至民壮路、西至闸殷路、北至(规划)殷高东路。337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市兴路、南至民壮路、西至市光路、北至上海宝山电器厂(市兴路91号)。具体门牌号:闸殷村1-5号(连号)、8号、10号-15号、17号、20、24号、35号、37号、41号、50号、52号、56号、64号、70号、74号、76号、79号、80号、81号、83号、85号、87号、90号、99号、100号、102号、111号、130号;闸殷村180号(民京路180号);民京路108号;民壮路4号、6号、12号、32号、34号、40号、41号、50号、52号、56号、58号、62号、64号、68号、70号、72号、74号;市京路245号;市兴路68-84号;市光路211号;等等。

  二、适用的政策文件

1、上海市人民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

2、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704号)

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号)

4、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征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705号)

5、本市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备注:如有重新发布文件或替换文件,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三、征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一)征房屋补偿组织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

  (二)征房屋补偿具体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三)征房屋补偿受托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第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居住房屋补偿方式及内容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产权房屋调换和货币补偿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1、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评估时点为本方案公告之日。

2、本征房屋补偿范围所属区域的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43000/平方米。

3、本征房屋补偿范围所属区域的价格补贴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30%。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被征房屋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总价÷原房屋总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在征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布。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不受其影响。

  (三)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计户标准及签约主体

1、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相关建房批准文件(以下简称证书)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原则上不应转让、赠与。曾经转让、赠与房屋的宅基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计算征房屋补偿费用时予以核减,核减的建筑面积以交易时记载的面积为准。

2、征房屋补偿的计户标准及签约主体

  征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证书计户,同一家庭成员持有多份证书的合并计户;部位、面积有重复的,以后取得的为准,但不得重复计算。

  由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杨浦第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户)],按户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

  (四)已批未建的居住房屋补偿

  本方案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

  本方案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五)本地块原当地农村村民可建未建建筑面积的补偿

  经五角场镇人民审核符合本地块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原当地农村村民,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5平方米的部分(即为可建未建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偿。

  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原当地农村村民提出申请,五角场镇人民按照《征房屋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及原当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五角场镇人民出具认定证明。

  (六)本地块非原当地农村村民居住困难面积的补贴

  经五角场镇人民审核认定为非原当地农村村民,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部分(即为居住困难补贴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贴。

  居住困难面积的认定,应由非原当地农村村民提出申请,五角场镇人民按照《征房屋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及居住困难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五角场镇人民出具认定证明。

  (七)被补偿户的托底面积补贴

  经审核,被补偿户的可建未建面积、居住困难补贴面积相加后低于15平方米的,托底补足至建筑面积15平方米,该部分托底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贴。

  (八)人口认定办法

  征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由五角场镇人民公布并解释。

  五、征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征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不再调换或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任何产权调换房屋的被补偿户,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25000元,每户自购房奖励低于600000元的,按600000元计。如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可建建筑面积、居住困难面积相加后的建筑面积,则按可建建筑面积、居住困难面积相加后的建筑面积计算自购房奖励。

2、征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杨浦区殷行路718弄(均价50800元/平方米)、民京路658弄(均价54500元/平方米)、包头南路588弄(均价61200元/平方米)、296街坊安置房项目(均价59900元/平方米);浦东新区民乐基地(均价15200元/平方米)、曹路基地(均价19200元/平方米);奉贤区南桥基地(均价1430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动迁咨询(图)-动迁赔偿律师-张家口动迁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www.jklst.com)为客户提供“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等业务,公司拥有“北京京坤”等品牌。专注于法律服务等行业,在北京朝阳区 有较高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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