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律师 井冈山律师 土地律师
- 供应商
-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认证
- 联系电话
- 18500766800
- 手机号
- 18500766800
- 联系人
- 行律师
- 所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 更新时间
- 2019-03-28 11:55
对非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或购买房屋的补偿,按本方案第五条第(款的规定确定补偿对象,由补偿对象房屋建造或者购买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评估、复核与鉴定
本方案涉及选取评估公司,先通过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协商或多数决定,在广州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取。逾期不选定的,由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申请专家鉴定。
第三章 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安置资格户给予5000元/户搬迁补助费(包含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二)对安置资格户按照2000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标准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按时搬入安置房止,按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予12个月,此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接到安置房入住通知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促迁奖励措施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配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对在2018年5月31日前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奖励1000元/平方米。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法被征收后,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及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如实申报有关信息,如实登记,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清,如实追回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和阻挠征收工作。对辱骂、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治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第二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房屋征收安置信息台账,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实行“成熟一宗公示一宗”,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安置面积以及金额等信息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同步报备征收部门,次征收安置工作依法公开透明进行。对经查核存在未按规定实施补偿安置等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有规定的内容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补充实施办法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2.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1.营业中,且在2016年12月8日前已办理出租备案或营业执照的,按出租面积以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2.营业中,无备案或营业执照,但在2016年12月8日前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在册的,按出租面积以4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3.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第十三条 小学生交通补贴。
按户计算,本行政村家庭的小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界定子弟是否在校就读,以学校书面证明和花城街道办审核为准。
小学生交通补贴按季度发放。发放期限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3个月截止(寒暑假各停发一个月)。
第十四条 经营性物业承租人搬迁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于经营的(居住用途除外)物业(包括商铺、厂房、仓库等)承租人。
(二)补贴标准:
1.在2016年12月8日前已办理了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5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2.在2016年12月8日前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4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3.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搬迁奖励。
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拆迁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拆迁人在2017年1月15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7万元/宅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2017年1月25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3万元/宅奖励。
(三)对2017年1月25日之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2017年1月15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土地争议律师,每宅免费赠送一个车位,并可以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二)被拆迁人在2017年1月25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三)被拆迁人在2017年1月25日之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每宅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10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四)放弃已取得停车位的,土地补偿律师,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五)车位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第六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七条 安置区选址。
选址于天贵路西侧、永安路南侧地块,实际用地红线以规划国土审批为准。
第十八条 安置模式。
采取先拆迁后安置方式,安置区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被拆迁人以优惠价格认购。
第十九条 安置区建设标准
(一)楼型与面积。安置区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和龙市律师,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种户型。
(二)市政公建配套。按照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三)商业配套设施和车位。按照要求配建商业配套设施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四)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采用木板门和铝合窗;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二十条 安置区建设时间。
从完成拆迁签约并交付拆除、安置房认购报名结束、安置区土地交付之日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安置区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街道办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章 留用地
第二十二条 留用地安置。
(一)留用地指标计算。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的规定,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面积的10%计算。因留用地在长岗村范围内解决,新征留用地指标(设为x)计算公式为:
设新征集体土地面积为a,则x=(a-x)×10%,即x=a÷11。
(二)留用地安置方式。
本项目新征集体土地(以国土部门核定为准)产生的留用地,与中轴线已涉及新征留用地一并统筹安排在中轴线用地红线范围内,具体位于罗仙路以北、永安路以南、曙光路以东、罗仙留用地以西。留用地使用需符合区政府统筹开发要求。
第二十三条 留用地经营补贴。
新征留用地按照2万元每亩每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土地赔偿律师咨询,至取得留用地合法手续之日截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安置区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拆迁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拆迁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凡辱骂、恐吓、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闹事或阻止施工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细则或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本方案由花都区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征拆安置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广州市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2.建议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各位包租公包租婆们快来看看你们家值多少钱吧!
广州市补偿标准
抢建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后,在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范围内暂停办理如扩建房屋、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等。
补偿费用须在三个月内足额支付
《办法》规定,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给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用地单位已提前足额预付的除外。过280平方米的面积,超出部分只能给予货币补偿
有合法产权的被农民的住宅房屋,按照每栋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基准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
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
予复建安置,给予货币补偿。
《办法》规定,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土地补偿面积。除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农民的房屋补偿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配合搬迁的奖励等。但经济奖励每亩不得超过被补偿标准的10%。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