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存在疑点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该笔申报数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排除疑点的,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经核实不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经核实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不予退(免)税。
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不予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对应项目,纳税人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纳税人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待核实排除疑点后,方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解除暂扣应退税款。
(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
(二)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未结案的。
(三)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发函调查,发现出口业务的供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暂不办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
(一)状态为非正常户的。
(二)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出口退(免)税款的。
(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相关核查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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