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需备案以及不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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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ICP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许可,建筑资质
更新时间
2026-06-02 07:08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ICP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许可,建筑资质
杭州好又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已认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5MADA2RPC15
成立日期
2023年12月02日
法定代表人
汪斌
注册资本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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