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需备案。
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管理制度;
配备至少两名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备案渠道:向所在地省级药监局提交备案材料,获取备案编号;
备案申请:找到自己所在省份的政务服务网,如“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政务网首页搜索“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点击“办事指南”,就可以看到办理这个证所需要的详细资料,点击“在线办理”→“法人登录”,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以及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的名字和域名等信息,即可根据提示填写相应的资料提交办理。
监管核查: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以及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的名称和域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备案变更。
备案编号要“亮出来”:网站/APP/小程序的首页或主页面显著位置,必须持续公示备案编号;
信息发布有禁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信息质量要保障:登载的药械信息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专人负责合规检查:指定至少1名熟悉药械法规的管理人员,定期核查发布信息的合规性;
终止服务要公示:如果要停止服务,需提前30日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并向省级药监局申请取消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ICP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许可,建筑资质
项目申报,资质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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