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里政策全配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底气从这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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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理
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唐商务大厦809室
更新时间
2026-05-10 08:30

详细介绍-

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

你或许憧憬职场,或许心怀创业梦

却也难免迷茫:前路在哪?底气何来?


在 “浙”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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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有门路,创业有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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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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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轻装上阵,大胆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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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类(个人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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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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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受条件: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该项补贴与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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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标准申领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灵活就业)”。


就业类(单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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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

毕业生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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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享受条件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单位吸纳)”。

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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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经认定的见习单位。

政策内容: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按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各地可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见习单位安排带教师资对见习人员提供指导和管理的,各地可给予指导管理费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长不超过12个月。

享受条件: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当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办理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险。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

担保及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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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招用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其中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照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金融机构新发放申请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50BP。

政策依据:《中国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资格认定”“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贴息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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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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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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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条件:到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创业培训补贴申领(个人)”“创业培训补贴申领(机构)”。

个人创业担保及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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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及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资格认定后,可向经办银行申请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按期还清本息后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贴息。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可享受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贴息。金融机构新发放申请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50BP。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未清偿其他的,可申请创业担保。其他人员,除助学、脱贫人口信贷、住房、购车、消费(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其他未清偿,可申请创业担保。

个人创业担保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请创业担保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政策依据:《中国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个人创业担保资格认定”“个人创业担保贴息申领”。

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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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初次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条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该项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创业补贴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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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享受条件: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领”。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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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申请渠道: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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