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对注册药品类商标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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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13 09:00

详细介绍-

登尼特集团于1999年成立,至今已有28个年头,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服务。

深圳市企达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是登尼特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子公司


在马来西亚注册药品类商标,需同时遵守MyIPO(商标局)的通用规则与NPRA(国家药品监管局)的行业专属禁令,核心限制集中在绝dui驳回、药品专属禁词、产品命名规范及在先冲突四类,以下为结构化要点。

一、MyIPO 绝dui驳回理由(通用红线)

依据《2019 年商标法》第 23 条,以下情形直接驳回:

  1. 缺乏显著性不得仅含药品通用名、描述性词汇(如 “止痛”“胶囊”)、成分 / 剂量 /剂型,或直接说明功效、产地、用途;经长期使用取得 “第二含义” 的可例外。

  2. 欺骗性或误导公众暗示疗效、夸大功能(如 “根治”“te效”)、虚假来源 / 质量,或与已获批药品高度近似易致混淆。

  3. 违反公序良俗 / 宗教敏感含伊斯兰宗教用语、符号(如“Maksum”“Arifbillah”),或具冒犯性、不雅内容National Pharmaceutical RegulatoryAgency (NPRA)。

  4. 法定禁用元素含马来西亚国家标志、政府徽记、国际组织标识,或未经授权的他人姓名 / 肖像。

  5. 化学名称限制不得含单一化学元素 / 化合物的通用名、WHO国际非专利名称(INN)或近似词;仅用于标识品牌且搭配通用名称的除外。

二、NPRA 药品专属命名禁令(核心禁区)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监管局(NPRA)《药品注册指导文件》(DRGD)明确以下产品名 / 商标元素禁用NationalPharmaceutical Regulatory Agency (NPRA):

表格

类别具体禁项示例
绝dui化 / 夸大功效治愈、速效、无副作用、ding级、神奇、奇迹、魔力Complete cure、No side effect、Miracle、Superior
医疗 / 专业暗示医生、教授、药师、诊所、治疗、诊断Dr、Professor、Doctor、Clinic
性 / 减肥暗示、性感、长寿、瘦身、减脂Aphrodisiac、Sensual、Slim、Langsing
器官 / 疾病名称肝、脑、肾、咳嗽、流感、糖尿病Leever、Brainey、Kidnee、Cough、Flu
宗教 / 迷信清真相关、神圣、魔法、超自然Maksum、Heavenly、Magic、Supernatural
歧义 / 误导与食品 / 饮料近似、缩写无意义、掺假产品同名Juice、Health drink、TB、UTI、Casanova
其他传统 / 非专业术语、过度复杂 / 泛化词Traditional、Detox、Ultra Mega、Smart

三、产品命名规范(必守规则)

  1. 强制构成单活性成分产品需包含剂型 + 强度(如 “ABC 胶囊 500mg”);多成分产品需加品牌名区分NationalPharmaceutical Regulatory Agency (NPRA)。

  2. 禁用组合活性成分名不得单独用作品牌名;多成分产品不得仅用单一成分名(如 “东革阿里胶囊” 含多成分则禁)NationalPharmaceutical Regulatory Agency (NPRA)。

  3. 近似与冲突不得与掺假、撤销或高风险产品的名称在书写 /发音上近似;替换产品需与原产品配方、持有人、剂型完全一致方可同名National Pharmaceutical RegulatoryAgency (NPRA)。

  4. 商标与产品名分离商标需与产品名清晰区分,不得将产品名(含成分 / 剂型)当作商标使用NationalPharmaceutical Regulatory Agency (NPRA)。

四、相对驳回理由(冲突风险)

  1. 在先商标冲突与已注册 / 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 / 服务同类,易致公众混淆。

  2. 在先权利冲突不得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姓名 / 肖像权等在先权利。

五、合规建议与流程

  1. 前置核查

  2. 先做 MyIPO 商标检索,规避近似冲突;

  3. 对照 NPRA 禁词清单,筛选合规品牌名;

  4. 确认药品已获 NPRA 产品注册证,商标需与注册信息一致National Pharmaceutical RegulatoryAgency (NPRA)。

  5. 申请要点

  6. 按尼斯分类准确指定商品类别(如第 5 类药品、第 10 类医疗器械);

  7. 非罗马字符需附音译 / 意译;

  8. 不在马来西亚执业的申请人,必须委托当地代理人。

  9. 后续维护注册后连续 3 年不使用,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需规范使用,避免沦为通用名。


总结

药品类商标注册的核心是 **“显著 + 合规 + 无冲突”**:先过 MyIPO 的通用显著性与禁用条款,再过 NPRA的药品命名禁令,两者缺一不可。建议先完成药品 NPRA 注册,再同步进行商标检索与申请,降低驳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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