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
哪些进项税额不得分摊?
作者:马泽方
5 月 16 日《中国税务报》刊发《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比例分摊》一文,分析了企业在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时,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未按比例分摊的税务风险。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除上述这一常见风险外,企业在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时,还应注意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进项税额不得分摊,避免产生税务风险。1百年风雨路 青春勇担当
1922年5月5日至5月10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东园隆重举行。
2百年风雨路 青春勇担当1922年5月5日至5月10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东园隆重举行。
3百年风雨路 青春勇担当1922年5月5日至5月10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东园隆重举行。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进项税额不得分摊
根据财税〔2011〕100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案例中,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是不正确的。按照政策规定,甲公司购买与软件产品开发有关的设备,其对应进项税额 20 万元不得进行分摊,甲公司应当仅就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10 万元进行分摊。故甲公司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为20+10×300÷(300+100)=27.5(万元),少抵扣了27.5-22.5=5(万元)。甲公司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为10×100÷(300+100)=2.5(万元),多抵扣了7.5-2.5=5(万元)。即甲公司即征即退项目少抵扣进项税额,产生多退税款风险;一般项目多抵扣进项税额,产生少缴税款风险。
1百年风雨路 青春勇担当1922年5月5日至5月10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东园隆重举行。
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不用分摊
对于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财税〔2011〕100 号文件明确,须分摊的是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共用的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办公费等。所以,能够划分的专用于其他产品的进项税额,应用于一般项目的抵扣。案例中,乙公司应当仅就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4 万元进行分摊。乙公司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为20+4×300÷(300+100)=23(万元),多抵扣了27.5-23=4.5(万元)。乙公司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为6+4×100÷(300+100)=7(万元),少抵扣了7-2.5=4.5(万元)。即乙公司即征即退因多抵扣进项税额而少享受退税优惠,一般项目因少抵扣进项税额而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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