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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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5-10 08:30
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政策解读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6〕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25〕3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省新修订了《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以下简称“指导清单”)。指导清单将优化完善我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流程,优化就业创业服务,保障就业补助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我省就业创业补贴业务经办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让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就业创业服务。
指导清单总共6个章节,分别是就业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禁止支出范围、经办要求、其它事项以及名词解释。目前征求意见稿共涉及20项就业创业补贴及3类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就业创业补贴的相关业务办理流程进行细化,精简办理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并更新部分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修订完善后的指导清单着重强调规范管理、减证便民、依规经办、防范风险,通过“数据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
一是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压减各类证明材料,对于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有效信息的,无需群众重复提供证明文件;部分补贴创新实现“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在政策享受期内,首次补贴申请审批通过后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交补贴申请。同时统一明确了补贴业务经办时限,充分保障申请者能够及时享受各项惠企利民补贴政策。
二是调整补贴政策内容。根据新政策要求,对部分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进行调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针对脱贫人口的有关补贴政策将实施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并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变更为吸纳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就业补贴。补充往年新设立的就业创业补贴至指导清单中,如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并将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调整为港澳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同时明确部分补贴,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将退出实施。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能力。部分补贴新增补贴办理注意事项,明确该项补贴能否与其它补贴叠加享受,同一人员能否重复享受该项补贴等;部分补贴新增应提交材料,确保更有效核验申请者情况,进一步防范虚假申报、重复领取及违规套取等行为。同时对就业补助资金禁止支出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安全底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就业补助资金安全。
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2026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落细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6〕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25〕3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导清单。
一、就业创业补贴
就业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求职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就业见习、自主创业、就业参保给予补贴。
(一)社保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对脱贫人口的社保补贴政策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停止实施前已吸纳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在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属于小微企业。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长可享受2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及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对声称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提交《企业划型承诺书》);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不属于小微企业,但可提供在招用高校毕业生时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可申请本补贴。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本省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办理就业登记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不高于本人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二。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灵活就业状况报告(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灵活就业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证明材料)。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享受补贴的时段原则上不早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月)。
(4)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长可享受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二)岗位补贴。
(1)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本省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上岗备案、在岗考勤、工资发放等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相关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其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首次补贴申请审批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定期发放后续补贴,无需用人单位再次申请。
注意事项:2025年12月31日之前已安置在岗的脱贫人口,可在该岗位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政策至补贴期限届满。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2.劳动者属于本省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3.用人单位已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工伤保险无需提交)。
应核验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工伤保险缴费记录(未提交意外伤害保险发票的需核验此项信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上岗备案、在岗考勤、工资发放等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相关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其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首次补贴申请审批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定期发放后续补贴,无需用人单位再次申请。
注意事项:2025年12月31日之前已安置在岗的脱贫人口,可在该岗位继续享受乡村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政策至补贴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