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剂是危险货物?带制冷剂设备非危险货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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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新基大道东1号(2号厂房)1楼自编102房
- 更新时间
- 2026-03-21 10:00
带制冷剂的设备(如空调、冰箱、冷柜)在国际运输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危险货物,因为它们含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列明的危险品——制冷剂(第2.2类或第2.1类气体)。
只有极少数特殊情况,带制冷剂的设备才可能被判定为“非危险货物”(非限制性货物)。
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
只要设备中含有制冷剂,无论含量多少,通常都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
这是因为制冷剂在运输中(特别是空运的低气压环境下)可能泄漏,造成安全隐患。
1. 制冷剂对应的UN编号
制冷剂类型 常见物质 UN编号 危险类别 正确运输名称
非易燃无毒气体 R134a, R404A, R407C, R410A, R22 UN 2857 第2.2类制冷机,含有非易燃无毒气体
易燃气体 R290(丙烷), R600a(异丁烷), R32 UN 3358 第2.1类 制冷机,含有易燃气体
在以下极特殊情况下,带制冷剂的设备可能被判定为“非限制性货物”:
1. 设备完全不含制冷剂(已排空)
如果设备在运输前已将制冷剂彻底排空,且管路中仅充入非危险气体(如氮气、干燥空气)用于保压,则该设备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要求:
必须在设备铭牌上或随附文件中注明“已排空,充氮”等字样。
氮气属于第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但如果压力过高,仍可能属于危险货物(需看包装导则)。
2. 符合“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豁免
对于小型制冷设备(如便携式冰箱、车载冰箱),如果其内包装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有限数量要求(例如,每个内包装的制冷剂容量很小,且外包装粘贴有限数量标记),可以享受部分豁免,但这属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简化,而非成为“非危险货物”。其运输单据上仍需注明UN编号和“有限数量”字样。
如果你确信你的设备符合上述非危险货物条件(主要是已排空),可以申请办理“非限制性货物”鉴定报告。
1. 所需资料
设备技术规格书:型号、尺寸、重量。
制冷剂状态说明:
明确声明已排空制冷剂。
提供管路中目前充注的气体类型(如氮气)和压力。
提供排空操作记录或气密性测试报告作为佐证。
充氮压力:如果充注的氮气压力过高,可能仍会被判定为第2.2类危险品(UN 1956, 压缩气体)。通常要求压力较低(如 <50kPa 或根据承运人要求)。
2. 鉴定结论
项目 结论示例
正确运输名称 非限制性货物
UN编号 无
危险类别 无
结论 该样品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可按非限制性货物运输。
严禁瞒报:千万不要将含制冷剂的设备作为普货瞒报出口。一旦被查获,将面临巨额罚款、货物扣留、退运,甚至刑事责任。
如实申报:如果设备含制冷剂,必须办理UN 2857 或 UN 3358的危险货物运输报告。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你不确定设备是否符合“非危险货物”条件,建议将设备信息(型号、制冷剂类型、充注量)发送给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由他们评估并出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