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菌设备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21551.3-2010第三方检测机构,除菌设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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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规定了家用空气净化器在抗菌、除菌功能方面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和标识,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解读:
该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具有除菌功能的空气净化器。
卫生安全性:
空气净化器应符合GB2中相关卫生安全性方面的要求。
空气净化器本身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应符合特定要求,如臭氧浓度(出风口5cm处)≤0.10mg/m³、紫外线强度(装置周边30cm处)≤5μW/cm²、TVOC浓度(出风口20cm处)≤0.15mg/m³、PM10浓度(出风口20cm处)≤0.07mg/m³。
功能性:
除菌性能:在模拟现场和现场试验条件下运行1h,空气净化器的抗菌(除菌)率应大于或等于50%。对于病毒,去除率要求更高,应≥99.9%。
抗菌性能:空气净化器的抗菌性能应达到GB2中的相关要求,如抗细菌材料的抗菌率大于或等于90%,防霉等级为1级或0级。
净化材料:空气净化器的净化材料应能够更换或再生,净化装置能够清洗和消毒。
卫生安全性检验:
空气净化器本身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检验时,均要用试验室检测值减去试验室环境本底浓度值作为检验结果值。
臭氧浓度检验采用GB/T18883-2002中附录紫外光度法。
紫外线泄露强度检验采用GB19258规定的检验方法。
TVOC浓度检验采用GB/T18883-2002中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PM10颗粒物浓度检验采用WS/T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功能性检验:
空气净化器的除菌性能检验方法见附录A,主要采用模拟现场试验和现场试验,通过测定对照组和试验组中菌落数的初始数值和结束时数值,计算出对空气中细菌和微生物的抗菌、除菌率。
标识原则:
空气净化器产品标识应符合GB2中第5章要求。
空气净化器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具体标明其产品具有本部分规定的功能、指标及净化材料更换或再生周期与方法。
抗菌(除菌)、空气净化功能标识的使用:
使用标识的空气净化器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性要求。
符合抗菌性能要求的空气净化器,可以在产品包装箱、产品铭牌上使用“抗菌(除菌)”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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