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公司法2016》对本地董事的要求持续明确,2026年并无放宽迹象,外资企业须严格遵循。
(一)法定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196条,每家私人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1名董事在马来西亚拥有主要居住地,即通常所说的本地居民董事。该董事可以是马来西亚公民、居民,或持有有效就业准证的外籍人士。
(二)外资企业的合规路径
对于外资持股的公司,常见的做法是:
1 聘请专业挂靠董事服务:由持牌秘书公司或合规机构提供本地董事人选,确保满足法定要求。
2 外派董事申请居住资格:若外方股东计划常驻马来西亚,可先申请就业准证,取得居住身份后自行担任本地董事。
(三)2026年监管动态
近期执法趋势显示,SSM对本地董事的真实居住状态核查趋严。挂靠董事须确保实际在马来西亚居住满183天,且名下挂靠公司数量合理,避免被认定为空壳董事。
(四)未合规后果
无本地董事将导致公司注册被拒、银行开户受阻、年审无法通过,严重者可能被SSM启动除名程序。
以上信息基于当前法规和政策,仅供参考,不构成承诺,具体操作请以北京登尼特顾问的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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