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转让后,原注册人还能继续使用该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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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3-2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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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转让核准并公告后,原注册人原则上无权再使用该商标;仅在协议特别约定或转让未完成的过渡阶段,才可能有限使用。

一、法律核心结论(香港《商标条例》第 559 章)

  • 转让生效节点:香港知识产权署核准 + 公告后,受让人成为唯一合法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权、处分权、维权权。

  • 原注册人权利丧失:公告后,原注册人不再拥有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构成侵权,受让人可起诉索赔、申请禁令。

  • 转让未完成时:提交 T10 至公告前,原注册人仍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可继续使用,但应遵守转让协议约定。

  • 二、原注册人可继续使用的唯一合法情形(必须书面约定)

    仅当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并写入 T10 / 转让契约,原注册人才能在限定条件下使用:

    1. 过渡期使用:转让期间至公告前,原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公告后立即停止。

    2. 有限许可使用:约定原注册人在特定时间、地域、商品 / 服务内非独占使用,通常需支付许可费。

    3. 库存清仓使用:仅用于销售转让前已生产的库存商品,不得再生产、推广。

    4. 商誉连带使用:转让时一并转让商誉,且协议允许原注册人短期使用以过渡业务。

    三、无约定时的风险(实务红线)

  • 擅自使用 = 侵权:受让人可发停止侵权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销毁侵权商品、公开道歉。

  • 市场混淆风险:双方同时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受让人可主张商标权被侵害,要求原注册人停止使用并赔偿。

  • 维权被动:原注册人无法再以权利人身份投诉侵权、提起诉讼,维权主体仅为受让人。

  •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协议必写条款:明确转让后原注册人是否可使用、使用范围、期限、终止条件、违约责任。

    2. 备案与公示:将使用约定写入转让契约,并在提交 T10 时一并备案,增强对抗第三方效力。

    3. 过渡期管控:转让期间原注册人不得损害商标声誉(如低价倾销、质量下滑),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4. 公告后立即停止:无特别约定时,公告日即为原注册人停止使用的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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