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撤销他人注册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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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3-24 09:00
深圳市企达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是登尼特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子公司
香港以 “连续 3 年不使用”为由撤销他人商标(常用),流程清晰、时限严格,全程在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进行IPD。以下是完整、可直接执行的流程:
资格与时机核查
申请人:任何利害关系人(含个人 / 公司)
时机:商标注册满 3 年、且连续 3 年无真正使用 + 无正当理由(《商标条例》第 52 (2)(a) 条)IPD
范围:可撤销全部 / 部分类别 / 商品服务IPD
核心证据准备(必备)
专业机构出具的香港商标使用调查报告(证明 3 年未使用)
商标注册信息页(证明注册满 3 年)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 BR / 注册证、个人证件)
提交文件(同时提交)
T6 表格(撤销申请书,列明商标信息、撤销范围、理由)IPD
理由陈述(明确 “连续 3 年不使用 + 无正当理由”)
全套证据(调查报告、检索记录、主体证明等)
官费 HK$800(缴费凭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达义务
提交申请当日,将申请副本 + 理由 + 证据一并送达商标所有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官方受理
注册处审核材料,调查报告合格才受理;不合格会要求补正
时限:收到申请副本后6 个月内
必须提交(二选一)
反陈述 + 使用证据:证明在香港有真正使用(销售、宣传、包装、授权等)
不使用正当理由陈述(如政府限制、不可抗力)IPD
法律后果:逾期未提交→视为不反对撤销,商标将被直接撤销
时限:收到被申请人抗辩材料后6 个月内
可选动作
提交补充证据 / 法定声明,反驳对方使用证据
或书面声明不补充证据,进入下一阶段
证据要求:境外证据需公证认证
安排:注册处发聆讯通知,确定时间地点
参与方式
出席聆讯:口头陈述、质证、辩论
书面陈述:不出席但提交书面意见
通知义务:收到聆讯通知后14 日内提交出席通知,逾期视为缺席
官方裁定
聆讯后,注册处处长综合证据作出撤销 / 部分撤销 / 维持决定
裁定书面送达双方
上诉(不服裁决)
可向香港原讼法庭上诉,再至上诉法庭 / 终审法院
生效
裁定生效后,商标从注册簿删除,丧失专用权
受理:1–2 个月
抗辩期:6 个月
质证 / 补充证据:6 个月
聆讯 + 裁决:3–6 个月
全程:顺利约1 年;对抗激烈约1.5–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