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国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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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认证
- 报价
- ¥100.00元每样品
- 资质
- CMA CNAS
- 周期
- 7-10工作日左右
- 服务范围
-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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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
- 郭经理
- 所在地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
- 更新时间
- 2026-03-19 07:00
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国标检测要点如下:
适用对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不适用范围:该标准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频率范围:100kHz至300GHz。
职业照射:在每天8小时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分钟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公众照射:在1天24小时内,任意连续6分钟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职业照射:在每天8小时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的平均值应满足特定要求。
公众照射:在1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的平均值应满足特定要求。
豁免条件: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以及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特定数值的辐射体,可豁免管理。
超标申报:凡功率超过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新建项目: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运行监测: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必要时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安全设计:电磁辐射体的所有者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确保设备出厂时漏能水平符合标准。
监测报告: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超标治理:当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