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印度尼西亚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如果你在某一成员国先行申请了某一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则在规定期限内向印尼提出同一外观设计申请时,可以主张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主张优先权后,印尼外观设计申请的**“有效申请日”(就新颖性判断而言)可以回溯到第一次申请日**。
适用法律基础(概要)
在缔约国首次申请同一外观设计后一定期限内向印尼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可享有优先权;
该优先权以在先申请日为基准评价新颖性和他人冲突权利。
《印度尼西亚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常见英译:Law on IndustrialDesigns,法号及条文版本以Zui新官方公布为准)
《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Property),印尼已加入
印尼工业品外观设计制度的基础目前主要源自:
法律中通常规定:
与“普通申请”的区别
不主张优先权:印尼申请日 = 实际向印尼局递交申请的日期。
主张优先权:对于新颖性判断及与第三人申请的先后顺位,印尼申请可视同在在先外国申请日提出。
从权利保护和商业策略的角度,主张优先权的意义主要在于:
锁定更早的“有效申请日”,防止被他人抢注或抢先公开
在首个申请日之后、印尼申请提交之前的公开,就不再影响你的权利(以法律规定的宽限/评判规则为准);
如果有人在你首个申请日之后、在你印尼申请之前抢先在印尼或其他国家申请相同设计,你在印尼主张优先权后,通常仍可优先于对方。
如果在你向印尼申请之前,你自己或第三人已经在全球范围公开了相同或高度相似的设计,可能会影响新颖性。
外观设计普遍要求新颖性:
通过优先权,你可以把印尼申请的新颖性判断日回溯到首个申请日:
便于全球布局,保持各国申请的一致性
不需要在全球同时申请,给企业留出产品测试、市场评估的时间;
在评估阶段内,只要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其他国家申请,就可以享有与首国同样早的“有效申请日”。
首先在一个国家(例如中国、欧盟或日本)申请外观设计;
在巴黎公约规定期限内,再依次到其他国家(包括印尼)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并主张优先权。
对产品在多个国家布局时,典型做法是:
好处:
提高对抗仿冒和维权的法律稳定性
被告更难以提出“在你申请前就已为公知外观”“在你之前已经有人申请”等抗辩;
法院和执法机构更倾向于认定你的权利新颖性充分、权利基础稳固。
在侵权诉讼或行政打击中,更早的有效申请日通常意味着:
尤其在电商平台、海关扣留(如果适用)等环节,明确且早期的权利日期更容易说服平台和执法机构。
降低对自身公开行为的风险
在首申日之后、优先权期限内的公开,在印尼通常不会破坏你的新颖性(以印尼法具体验证为准);
未主张优先权时,则有可能因为“先行公开”导致在印尼被认定为丧失新颖性。
很多企业在参加展会、上线电商、宣传推广时会提前公开产品外观。
如果你在别的国家已经先申请并拟以此为基础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
应对竞争对手的“堵截式”布局
即使对方比你更早把申请交到印尼局,只要对方申请日在你的优先权日之后,你的权利在印尼仍可能排在前面。
同一行业竞争者可能会快速在重要市场抢先申请外观设计。
若你先在本国或其他主要市场申请并在期限内通过优先权进入印尼:
印度尼西亚外观专利优先权 , 优先权印度尼西亚外观专利 , 印度尼西亚外观专利 , 外观专利优先权 ,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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