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PriorityRight)
根据《巴黎公约》(ParisConvention),如果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首次就某一设计提出工业设计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对设计通常为自首次申请日起 6个月内),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就同一设计提出申请,并主张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续申请的“优先权日”。
与马来西亚相关的两种情形
你首先在马来西亚提交工业设计申请;
在6个月内再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或国际外观体系(如海牙体系缔约国)提交;
在后续申请中主张“马来西亚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日。
你先在中国 / 欧盟 / 日本等地提交某一外观 / 工业设计申请;
在6个月内再向马来西亚提交工业设计申请,并主张前一件的优先权;
马来西亚这件的“有效先权日”就等同于你第一件国外申请日。
从国外到马来西亚:
从马来西亚到国外:
法律基础(示意)
《巴黎公约》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优先权条款(第 4 条相关部分);
马来西亚《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工业设计法)中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例如第 17条附近条款,条号可能有修订,需以Zui新版本为准);
马来西亚为《巴黎公约》缔约国,因此承认和适用国际优先权制度。
在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MyIPO)提交工业设计申请时,如果要主张国外优先权,一般要:
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申请:
自首次申请日(在他国的设计申请)起 6个月内向马来西亚提交同一设计的申请。
在马来西亚申请中明确声明优先权:
优先权国家/地区;
优先权申请号;
优先权申请日。
填写申请表中优先权部分: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通常为首次申请国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官方认证副本或电子认证副本;
如为非英文,可能需要提供经正式认证的英文译本(视当时审查指引而定)。
申请的设计必须是“同一设计”:
实务上要求图样、视图、形状整体上不能有实质性差异,否则有被认定为不同设计、从而优先权不成立的风险。
(具体形式要求和期限,请以 MyIPO Zui新指南为准,下文会给出链接。)
工业设计保护通常要求设计在申请日前具有新颖性或“未公开性”。
如果你已经在某一国家提交了外观/设计申请,随后打算在更多国家(包括马来西亚)保护同一设计,往往需要分步操作(出于成本、市场测试、内部审批等原因)。
通过主张优先权:
马来西亚会把你的申请日“视为”第一次申请日;
在此期间内你为销售、展会、宣传已公开设计的行为,一般不会被当作“对自己不利的新颖性破坏”。
实务例子(抽象化示例):
中国 2024-01-10 首次提交外观设计申请;
该产品 2024-03 在东南亚展会公开展示、开始在市场销售;
你在 2024-07-05 向马来西亚申请:
如果主张优先权,并且仍在 6 个月内,则视为 2024-01-10 为先权日;
若未主张优先权,则 2024-03 的公开可能会被视为现有设计,导致马来西亚新颖性被否定,申请存在被驳回风险。
在你首次申请后、正式全球布局前,竞争对手可能已经看到你的产品并尝试在目标市场(例如马来西亚)抢先申请类似外观。
通过优先权:
你在马来西亚的工业设计视为与首件申请同日;
若对手在该期间内申请类似或相同的设计,你的优先权日更早,可作为先申请,对其申请构成在先权利或现有设计,从而驳回或无效对方的申请。
如果不主张优先权,为规避自己既有公开行为破坏新颖性,你可能被迫:
修改设计;
换一套视图;
或人为拉开与原设计的差异。
这既增加设计和说明书制作成本,也可能削弱与市场上真实销售产品的一致性。
有效使用优先权,可以在不同国家基本使用同一套图稿进行布局,节省成本并提高权利一致性。
当在多个国家以相同优先权日申请同一设计时:
权利结构更清晰,便于在侵权发生时协调多国诉讼;
在举证原创性、新颖性时,可以统一援引同一Zui早申请日与Zui初申请文件;
对于跨境电商平台(如 Lazada、Shopee及亚马逊在马来西亚站点)投诉,也更容易用统一的一组权利证明材料说明你是真正首创人 / 首申请人。
如果你的设计在马来西亚首先完成并申请,马来西亚申请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向其他国家扩展:
在 6 个月内向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再次申请工业设计 / 外观;
或通过海牙协定(如适用且你满足主体资格)向多国同时申请。
对于以马来西亚为制造或设计中心的企业,这是将本地设计快速“走出去”的关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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