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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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5-09 08:00
新颖性(Novelty)
核心规则:申请日(含优先权日)前未被全球现有技术公开,排除抵触申请;申请人自身公开宽限期 12 个月(需证明)。
审查要点:以 “完全预期”为驳回依据,即现有技术完整覆盖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检索覆盖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公开使用等全球公开渠道。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 2 条、第 28.2 条,CIPO 采用全球现有技术标准。
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Inventive Step)
核心规则: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POSITA)非显而易见,需体现 “发明才智”,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
审查方法(Sanofi 五步法):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 28.3 条,以申请日 / 优先权日的现有技术为基准。
界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及其常识;
提炼权利要求的发明构思;
对比现有技术与发明构思的差异;
无发明认知下判断差异是否显而易见;
允许现有技术 “拼接” 判断,强调整体技术启示。
实用性(Utility)
核心规则:可在工业领域制造 / 使用,排除纯理论、非技术方案(如纯数学方法、哲学理论)。
审查边界:要求 “合理可信的实用性”,说明书需记载实施方式,无需提交实验数据(除非主张的效果存疑)。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 2 条,排除无法在任何工业领域实施的方案。
客体合规性(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排除范围:科学原理 / 抽象定理、计算机程序本身、诊断 / 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原子核裂变物质等(《专利法》第 27 (8)条)。
审查要点:区分 “技术方案” 与 “非技术方案”,如计算机程序若与硬件结合并产生技术效果可能可授权。
充分公开(Sufficiency of Disclosure)
核心规则:说明书需完整、清晰描述发明,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实施,并披露发明人所知的实施方式(Best Mode)。
审查边界:以 “无法实施” 为驳回依据,如缺少关键步骤、参数模糊导致方案不可重复实施。
审查启动:申请日起 5 年内主动请求并缴费,逾期视为放弃;CIPO 收到请求后启动全面检索与审查。
审查强度:CIPO 进行 “全面实质审查”,需正面确认符合所有授权条件才授予专利权,驳回需“明确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专利法》第 40 条)。
答辩与修改:收到审查意见(OA)后,申请人有 4个月答辩期(可延长),可修改权利要求或提交意见陈述,需针对所有缺陷回应。
驳回与救济:仅因 “三性缺失、客体排除、公开不充分” 等法定理由驳回;收到驳回通知后 4 个月内可向 CIPO申请复审或向联邦法院起诉。
| 审查强度 | 全面实质审查 | 有限实质审查(仅 “明显” 缺陷) | 全面实质审查 |
| 创造性判断 | Sanofi 五步法,允许现有技术拼接 | 仅 “明显无创造性”,轻微疑问不驳回 | 三步法,严格评估非显而易见性 |
| 实用性要求 | 合理可信即可,无需强制实验数据 | 仅 “明显无实用性” | 需明确记载实施方式,必要时提交数据 |
| 宽限期 | 12 个月(申请人自身公开) | 6 个月(国际展会等) | 6 个月(国际展会等) |
| 实审请求期限 | 5 年(不可延长) | 6 个月(公开后) | 3 年(自申请日起) |
申请前完成 CIPO/EPO 检索,重点排查 “完全预期” 的现有技术与 “显而易见” 的技术组合,降低驳回概率。
说明书需详细记载实施例、实施方式,确保权利要求有充分技术支持,避免 “公开不充分” 驳回。
权利要求撰写需突出技术贡献,避免与现有技术 “完全重叠”,回应创造性审查时需紧扣 “Sanofi 五步法”论证技术启示的缺失。
委托加拿大注册专利代理人,精准应对 OA 答辩,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权利丧失。
外观设计:仅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保护期 15 年。
植物育种者权利:独立审查体系,聚焦新颖性、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保护期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