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菜 GH/T 1011-2007第三方检测机构,GH/T 1011-2007标准检测,榨菜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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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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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每件
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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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工作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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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新蚌埠路与唐河路交叉口向东200米中国(合肥)数字创意产业园1105
更新时间
2026-05-10 07:00

详细介绍-

GH/T 1011-2007《榨菜》标准检测的核心内容如下:

标准适用范围

GH/T1011-2007标准适用于以茎瘤芥的瘤茎(青菜头)为原料,经特定工艺腌制而成的未经切分的榨菜,也适用于方便榨菜的原料。

核心检测项目与要求1. 原料要求

青菜头:应选用近圆球形、扁圆球形或纺锤形的青菜头。

食盐和其他辅料:应使用不加碘的食用盐,质量符合GB5461的要求,并在包装和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注“未加碘食用盐”。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2. 感官要求

色泽:

涪式榨菜:菜块微黄色,辅料色泽正常,不发暗、不变褐。

浙式榨菜:菜块黄绿色,辅料色泽正常,不发暗、不变褐。

滋味:

涪式榨菜:具有风干脱水榨菜特有的鲜香味及其辅料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浙式榨菜:具有盐脱水榨菜的鲜香味及其辅料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形态:

菜块呈近圆球形、扁圆球形或纺锤形,肉质肥厚。

菜块表面呈皱纹,辅料分布均匀。

空心菜个数总量不超过5%。

质地:

涪式榨菜:具有风干脱水榨菜特有的嫩、脆。

浙式榨菜:具有盐脱水榨菜的嫩、脆。

3. 理化指标

水分:≤85.0%。

含盐量(以氯化钠计):≤15%。

总酸(以乳酸计):≤1.0%。

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14《酱腌菜卫生标准》的规定。

听装、瓶装榨菜应符合GB 11671《果、蔬罐头卫生标准》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6. 净含量

净含量应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检测方法

感官要求:取混匀的榨菜样品1kg~2kg置于白色瓷盆内,用感官检验色泽、滋味、形态、质地。

水分:按GB/T 5009.3规定的直接干燥法测定。

含盐量: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酸: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卫生指标:

总砷、铅、亚硝酸盐:按GB/T 5009.54规定的方法检验。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3、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2005规定的方法检验。

检验规则

组批: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

抽样单位:成品库内按批抽样,抽样单位以坛(箱)计。

抽样方法:抽样以批为单位,应自每批产品的上、中、下层,中心和边部分别抽取样坛(箱)。开坛(箱)后,在坛(箱)内上、中、下层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按四分法对角取样,Zui后缩分至留取的小样3kg~5kg,分成2份。从其中1份样品中随机抽取1kg~2kg做感官检验,其余样品做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检验。

出厂检验:

出厂前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含盐量、水分、总酸、大肠菌群。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每半年检验一次。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关键工艺时。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中的含盐量、总酸、水分及净含量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若有不合格,不得复检,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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