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T 1011-2007《榨菜》标准检测的核心内容如下:
标准适用范围
GH/T1011-2007标准适用于以茎瘤芥的瘤茎(青菜头)为原料,经特定工艺腌制而成的未经切分的榨菜,也适用于方便榨菜的原料。
核心检测项目与要求1. 原料要求
青菜头:应选用近圆球形、扁圆球形或纺锤形的青菜头。
食盐和其他辅料:应使用不加碘的食用盐,质量符合GB5461的要求,并在包装和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注“未加碘食用盐”。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2. 感官要求
色泽:
涪式榨菜:菜块微黄色,辅料色泽正常,不发暗、不变褐。
浙式榨菜:菜块黄绿色,辅料色泽正常,不发暗、不变褐。
滋味:
涪式榨菜:具有风干脱水榨菜特有的鲜香味及其辅料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浙式榨菜:具有盐脱水榨菜的鲜香味及其辅料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形态:
菜块呈近圆球形、扁圆球形或纺锤形,肉质肥厚。
菜块表面呈皱纹,辅料分布均匀。
空心菜个数总量不超过5%。
质地:
涪式榨菜:具有风干脱水榨菜特有的嫩、脆。
浙式榨菜:具有盐脱水榨菜的嫩、脆。
3. 理化指标
水分:≤85.0%。
含盐量(以氯化钠计):≤15%。
总酸(以乳酸计):≤1.0%。
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14《酱腌菜卫生标准》的规定。
听装、瓶装榨菜应符合GB 11671《果、蔬罐头卫生标准》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6. 净含量
净含量应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检测方法
感官要求:取混匀的榨菜样品1kg~2kg置于白色瓷盆内,用感官检验色泽、滋味、形态、质地。
水分:按GB/T 5009.3规定的直接干燥法测定。
含盐量: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酸: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卫生指标:
总砷、铅、亚硝酸盐:按GB/T 5009.54规定的方法检验。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3、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2005规定的方法检验。
检验规则
组批: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
抽样单位:成品库内按批抽样,抽样单位以坛(箱)计。
抽样方法:抽样以批为单位,应自每批产品的上、中、下层,中心和边部分别抽取样坛(箱)。开坛(箱)后,在坛(箱)内上、中、下层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按四分法对角取样,Zui后缩分至留取的小样3kg~5kg,分成2份。从其中1份样品中随机抽取1kg~2kg做感官检验,其余样品做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检验。
出厂检验:
出厂前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含盐量、水分、总酸、大肠菌群。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每半年检验一次。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关键工艺时。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中的含盐量、总酸、水分及净含量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若有不合格,不得复检,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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