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常见补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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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4 08:30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对上一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退或者应补税款。简单说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纳税人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补税汇算义务情形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补税。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情形1: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举例】小蔡2024年度上半年在甲公司工作,下半年跳槽至乙公司工作。其在甲公司取得6万元收入,预缴时享受减除费用扣除3万元,缴付“三险一金”0.4万元。在乙公司取得8万元收入,预缴时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扣除3万元,缴付“三险一金”0.6万元。假定无其他扣除项目。则:
预扣预缴税额:
甲公司:(60000-30000-4000)*3%=780元
乙公司:(80000-30000-6000)*10%-2520=1880元
汇算清缴税额:
(60000+80000-60000-4000-6000)*10%-2520=4480元
4480-1880-780=1820元
应补税1820元
情形2: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税率。
【举例】小傅2024年在甲公司任职全年取得38.4万元收入,预缴时享受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个人年度累计缴付“三险一金”2.4万元。还在乙公司取得了稿酬所得2万元。假定无其他扣除项目。则:
预扣预缴税额:
甲公司:(384000-60000-24000)*20%-16920=43080元
乙公司:20000*(1-20%)*70%*20%=2240元
汇算清缴税额:
[384000+20000*(1-20%)*70%-60000-24000]*25%-31920=45880元
45880-43080-2240=560元
应补税560元
情形3:有多笔年终奖预缴时都选择了单独计税,但年度汇算时只允许一笔年终奖单独计税。
【举例】小陈2024年在甲公司任职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5.4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万元,预缴时享受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个人年度累计缴付“三险一金”2.4万元。2024年1月小陈还收到上一家任职受雇单位乙公司发放的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3.2万元。甲、乙公司都为小陈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并完成预扣预缴申报。假定无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年度汇算时小陈需要选择其中一笔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另一笔需并入全年综合所得。则:
预扣预缴税额:
甲公司
工资薪金:()*10%-2520=448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3%=900元
乙公司
全年一次性奖金:32000*3%=960元
汇算清缴税额(选择将一次性奖金3万元并入综合所得):
(-24000)*10%-2520=7480元
7480-4480-900=2100元
应补税2100元
情形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综合所得,在汇算期间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算时可能存在补税情形。
【举例】小谢2024年度在甲公司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预缴时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扣除6万元,个人年度累计缴付“三险一金”1万元,无其他扣除项目。同年在A国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假定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则:
预扣预缴税额:
甲公司:
(200000-60000-10000)*10%-2520=10480元
汇算清缴税额:
[200000+200000-60000-10000]*25%-31920=50580元
取得的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50580*200000/(200000+200000)=25290元,由于小谢在A国实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20000元,未超过可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5290元,小谢2024年在A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20000元可全额抵免。
50580-10480-20000=20100元
应补税20100元
情形5:虽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未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需要依法补缴税款。
【举例】纳税人小林在2024年度工资薪金收入11.8万元,预缴时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扣除6万元,个人年度累计缴付“三险一金”0.8万元,由于父母均未年满60周岁,其将祖父的信息填报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扣除金额3.6万元。
年度汇算时,税务机关发现了异常,要求其提供佐证资料,小林自知理亏,赶紧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作废了。则:
预扣预缴税额:
(1-36000)*3%=420元
汇算清缴税额:
(1)*10%-2520=2480元
2480-420=2060元
应补税2060元
该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由于该纳税人在预扣预缴时虚假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符合已依法预缴税款的条件,无法享受豁免补税汇算义务。
情形6: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例如已有住房不可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小李2024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万元,预缴时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扣除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支出每月减除1500元,个人年度累计缴付“三险一金”1万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但小李2024年1月在工作地(省会城市)买了一套住房(已完税并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但他在2024年度依然填报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才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小李需要作废2024年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补填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则:
预扣预缴税额:
(-1500*12)*10%-2520=4680元
汇算清缴税额:
(-12000)*10%-2520=5280元
5280-4680=600元
应补税600元
纳税人汇算清缴涉及补税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税款。
对未申报补税、未足额补税以及虚假或错误填报年度汇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