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

供应商
杭州好又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认证
好又快
GOOD
专业专注
高效快捷
杭州各区
一站式服务
联系电话
0571-87911962
手机号
17764573265
经理
吴经理
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唐商务大厦809室
更新时间
2026-03-21 08:30

详细介绍-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条例》与大家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将陆续为大家解读《条例》内容,普及社保知识,传递服务温度。


- 第四十五条 -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


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面对新形势、新情况的新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必要性越发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时指出,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制度的建立,尤其是标准的确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名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更好地遏制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从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二是推进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实际需要。随着告知承诺制的全面推行、“六个一律取消”的贯彻落实和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深入推进,“减材料”一直在持续深化,如何更好地进行事后监管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明确名单认定标准能有效地弥补社会保险领域事后信用管理的空白,有助于更好地回应参保对象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关切,更好地助力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

三是维护参保人个人权益的有力抓手。社会保险领域信用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明确,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一处骗保、处处受限”的氛围,引导参保企业依法依规为参保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诚信参保,也有利于参保人切实维护个人权益。如实记录失信行为是经办机构职责所在,本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情况,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是其应有之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记录失信行为,对失信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失信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政策,推动社保基金“追缴难”等问题的有效解决,有针对性地防控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为失信主体提供了行政救济的记录依据,有助于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


《条例》对于社会保险信用管理有何规定?

《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ICP许可证,网文许可证,节目制作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建筑类许可证
展开全文
我们其他产品
我们的新闻
相关产品
貉子毛领 社会保险 真空规管 毛领子 关于 白领制服 美的中央空调 信用 V领T恤 假领子
微信咨询 在线询价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