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扬铭企服:个体户转企业新规落地,免注销直接变更,信用代码可延续!7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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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4-03 07:00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共40条,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1、注销再设:
注销原个体户 → 新设企业
2、直接变更:
向登记机关申请 "个体户→企业"变更登记(保留原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适用类型:可转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债务处理:结清个体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2、税务结清:
◇ 缴清税款、滞纳金;
◇ 完成经营者个税汇算清缴+清算申报(无涉税违法记录);
3、年报合规:已报送上年度年报(成立未满1年除外);
4、无异常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
5、无处罚风险:无未结案的立案调查、行政强制或未执行的行政处罚;
6、无财产限制:未被司法机关冻结财产或限制登记(或已解除)。
附加要求(针对变更登记):
◎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如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
◎ 新企业住所必须在原个体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核心材料);
3、符合转型条件的承诺书(需签字盖章);
4、拟设立企业的登记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示:流程改变需要时间,请以所在地实际办理规定为准。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7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