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扬铭企服:个体户转企业新规落地,免注销直接变更,信用代码可延续!7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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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联发云璟
更新时间
2026-04-03 07:00

详细介绍-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共40条,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两种转型方式

1、注销再设:

注销原个体户 → 新设企业

2、直接变更:

向登记机关申请 "个体户→企业"变更登记(保留原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适用类型:可转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变更登记条件(须同时满足)

1、债务处理:结清个体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2、税务结清:

◇ 缴清税款、滞纳金;

◇ 完成经营者个税汇算清缴+清算申报(无涉税违法记录);

3、年报合规:已报送上年度年报(成立未满1年除外);

4、无异常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

5、无处罚风险:无未结案的立案调查、行政强制或未执行的行政处罚;

6、无财产限制:未被司法机关冻结财产或限制登记(或已解除)。

附加要求(针对变更登记):

◎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如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

◎ 新企业住所必须在原个体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二)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
(三)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
(五)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六)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变更登记材料清单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核心材料);

3、符合转型条件的承诺书(需签字盖章);

4、拟设立企业的登记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拟转型为相关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材料。

提示:流程改变需要时间,请以所在地实际办理规定为准。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7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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