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经销商享受厂家折扣账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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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07 08:30

详细介绍-

白酒经销商享受厂家折扣账务如何处理?

我们是白酒经销商,经常会找厂家核销费用,如品鉴会、人员工资等等,核准的费用有一部分是直接抵扣以后期间的进货款,我们会在费用核准后开6%的服务费发票给厂家,开票后的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我们收到的进项发票上面会用负数显示费用抵扣金额的,以抵扣后的价格作为库存商品的入账成本。这样开服务费时挂的应收账款会一直累计,而不会有实际到账,这个怎么处理?返酒的部分是我们先垫酒,然后厂家核准后再寄给我们,这部分也可以理解为是一借一还,是否可以不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提问描述的问题,主要是促销费用和促销样品(白酒)的财税处理问题。

促销费用的财税问题

看提问描述,白酒的上游厂家已经违反了增值税和发票的相关规定:促销费用,在经销商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还通过货物(白酒)销售发票以折扣的形式从销售额中扣除。造成的结果就是,厂家既取得了促销费用6%的进项税额,又从销售额折扣减少了13%的销项税额。

比如,经销商发生并厂家核准的促销费用是10万元(含税),经销商开具6%服务费发票;然后,厂家在经销商进货时,直接在货款中以折扣的形式减少10万元(含税)。

厂家取得10万元服务费的进项税额=100,000.00×6%/106%=5,660.38元;

厂家从货款中折扣10万元减少的销项税额=100,000.00×13%/113%=11,504.42元。

厂家通过上述操作,不但达到了少交增值税,而且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为费用增加和收入减少也构成了少缴。

厂家在已经取得服务费专票的情形下,依然通过折扣的形式抵偿服务费款项,实质上已经属于偷税行为;同时,厂家开具“折扣”,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按照《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已经构成了“虚开发票”。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厂家因“偷税”和“虚开发票”,都是因为同一违法事实造成的,不会重复处罚,按照处罚较重的一项处罚。

综上,因为厂家的“偷税”和“虚开发票”,造成了下游经销商的进项税额和成本的减少,实际上是把税负转移给了下游的经销商,也是造成“开服务费时挂的应收账款会一直累计,而不会有实际到账”的根本原因。

因此,下游经销商应从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出发,积极与上游厂商协商更正。

促销样品的财税问题

白酒等快消品行业,通过品鉴会等促销形式,必然会消耗很多样品,厂家也会免费提供一些。

经销商通过品鉴会等促销形式,消耗的样品(白酒),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按规定都是视同销售的。如果经销商在税务处理方面,没有做视同销售处理的话,税务稽查一旦发现,就需要补税+滞纳金了。

1、经销商促销时消耗样品(白酒):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白酒)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如果将白酒随机无偿赠送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还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税率20%)。

2、收到厂家免费补偿经销商促销样品(白酒):

借:库存商品(白酒)

贷:营业外收入

3、不做账务处理的风险

如果仅仅因为厂家事后会发来货物(白酒)弥补促销的消耗,经销商企业就不做账务处理,就会导致遗漏视同销售处理。如果被税务稽查发现,就会要求补税+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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