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开始统计无租使用他人房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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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4-02 08:30
房产税的缴纳主体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无偿使用情况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免租期间的情况:
财税〔2010〕121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主体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483号: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包括行政村,但不包括乡】、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为纳税人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偿使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没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因此,企业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