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留抵退税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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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4-03 08:30
1、制造业等4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不需要判断连续六个月留抵情况,不看增量,退的是基数是期末留抵税额。
某制造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条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8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400万元(=500×80%×)。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需要看连续六个月的增量!增量是和2019年3月31日所属期的留抵对比。退的基数是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和2019年3月31日所属期的留抵对比)。
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条第二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9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54万元(=100×90%×60%)。
3、其他行业,不需要看6个月增量,但是需要看连续6个月留抵税额是否大于0。退的基数是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和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