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在北京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准备相应材料,通过规定流程办理,具体如下:
申请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以及至少三名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 办公场地证明。
-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 审核材料: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会通知申请人补正。
3. 作出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如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在到期前按规定申请延期。
短剧、短视频,短剧创作和制作,短视频创作和制作,纪录片创作和制作,动画片创作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