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上线,纳税人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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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21 08:30

详细介绍

2024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开发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依托部门间数据共享,完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填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信息预填服务,便利及时享受。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

推出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将合同信息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多个关联事项组合,实现关联要素不同表单间复用和预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针对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

同一天,上海市税务局选择部分纳税人作为试点纳税人,使用新电子税务局;后续,新电子税务局试点将会逐步覆盖全市纳税人。


新电子税务局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用户体验创新。新电子税务局提供了千人千面的门户设计、个性化的办理场景,智能预填、问办一体等新功能都会给纳税人带来全新的办税体验。

(二)业务功能创新。秉承“数据+规则”驱动理念,依托动态“信用+风险”体系,实现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计算税额、预填申报,极大节省了办税时间,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系统架构创新。按照“继承一部分、完善一部分、新建一部分”的建设思路,基于云化、服务化架构建设,依托应用支撑平台建成更加稳定、快速、安全的新电子税务局。

税务征管系统一直在升级,多部门的数据共享一直在优化;新电子税务局推出的预填式服务,确认式申报,体现金税四期的功能更加强大,对纳税人信息的收集、整理、预警更为全面与精准。

梳理税务总局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022年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24号),已开始对印花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提供预填服务。

2023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38号),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推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申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追溯享受有关退抵税工作,针对性推送预填好的退抵税申请表。

2023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72号)明确,依托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算税规则,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标签特征,在长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四川、重庆3个省市上线“确认式申报”场景,对经营业务相对简单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确认式申报”服务与数据智能预填服务。同时,进一步扩大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

2023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明确,持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在具备数据条件地区创新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方式,探索智能预填,缩短填报时间。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

2023年8月30日,全国统一新电子税务局在四川省率先全面上线。


税务系统推出预填服务,确认式申报服务,既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体现,也是征管系统功能完善的强大自信,预示税收征管基本完成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的转变。

今后的税收征管,将主要依托金税四期的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算税规则,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全方位收集与整理分析,系统示警与推送异常信息,并结合公、检、法、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新电子税务局的上线,意味着税收征管手段的升级,纳税人应注意什么呢?

1、企业应合法经营,会计核算规范,全面履行纳税义务。

在税务找上门之前,进行自查,排除潜在风险。如是否存在ab账、是否有未申报收入、是否虚开发票,是否通过私人卡收款等,尽快处理。

2、采购业务应“三流合一”,不接收第三方的发票,不通过私人卡付款等。

3、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应划分清楚,避免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

4、新《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对股东、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的责任有明确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应加强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或者接受财税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服务,在消除企业风险的同时,避免自身的个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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