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该如何合理合规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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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08:30

详细介绍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而居间费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居间费属于佣金的一种,佣金还包括代办费、介绍费、推荐费、经纪服务费。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居间费是合法的收入。


另外参考《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费不同于暗扣(也就是商业贿赂),其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前提是必须签订规范的居间合同,这样的居间业务才是合理、合规、合法的。


居间费合法与否,居间合同是关键一环,那么如何签订居间合同呢?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协议”。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二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当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合同中zuihao明确尚未合作的双方不得在居间人不知情时,私下见面,如果是私下见面,达成合作,那么将自动认为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服务是成功了,委托方需要支付居间人相关的居间费。

居间合同中除了应明确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还需要对居间人开具发票以及缴税问题要明确。当公司或个人获得居间收入该如何开票呢?


如果居间人为公司,属于增值税范围的“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开票税目选“经纪代理服务—佣金”,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1%征收(2023年1月-12月按月收入10万以内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个人取得居间费收入,在税务局申请daikaifapiao的,税务局在daikaifapiao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在备注栏注明要求支付方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实际支付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发生了居间费该如何入账呢?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业务费用的手续费及佣金(包含居间费),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同时设置“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入“本年利润”科目。这里我们需要注意支付居间费的企业居间费发票不能随意入账,一是要注意限额,二是要注意发票是否合法。由于居间费有限额规定,不能简单地按发票全额扣除。

根据财税〔2009〕29号《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除保险企业外的一般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比如居间人给对方介绍了一笔业务,对方成交的总合同是1000万元。居间费用不能超过成交合同额的5%,也就是不能超过50万。居间费用金额多大没关系,只受交易金额比例约束。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72号第一条规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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