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基金申请流程:提交材料、工商注册、信息登记、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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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红树湾壹号A座1805
更新时间
2024-03-19 16:01

详细介绍

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程序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即向地方金融办提交材料、评审、工商注册、外商企业信息登记、基金备案等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qflp试点的发起人向地方领导小组递交申请文件,一般同时包括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的材料,申请qflp管理人的材料包括试点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各类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等资质文件,还对境外募资能力提出要求,如要求提供具有境外募集资金能力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或投资业绩证明。

(二)地方评审

由各地的领导小组负责qflp企业的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大多设立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但也有例外,如天津为市发改委、贵州为省发改委、厦门为区监管部。

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文件后,需在一定时限内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一般而言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10个工作日内开始评审、30个工作日内给出评审意见。

(三)试点企业认定

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领导小组出具“同意函”或“认定通知书”;评审不通过的,由领导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工商注册及外商企业信息登记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凭领导小组出具认定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部分地区还规定取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或6个月内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取得营业执照后,凭工商登记材料办理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等外汇管理手续。

(五)基金监管及托管

按照基金业协会及地方qflp政策的要求,需寻找满足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开立募集监管户及托管户

(六)基金管理人申请及基本备案

除上海、天津外,qflp试点地区均明文要求试点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登记/备案,需履行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程序,向中基协申请管理人登记。

大多地区要求试点管理人在12个月内完成募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未能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或自登记为管理人之日起12个月内未能完成首次基金募集并备案的,予以取消试点资格。例如珠海、苏州、河北雄安新区政策文件则明确如未按期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或发起设立首只qflp基金的,主管部门可取消企业的试点资格。

获准试点的qflp管理人在完成基金备案后,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qflp出资,qflp向托管银行发起指令,委托办理外汇资金境内投资。

(七)信息报告

信息报送方面,在qflp试点企业落地后,各地qflp试点政策均要求企业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通常为定期向联审办公室提交业务报告(包括资金汇兑、投资收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托管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报告。

除向qflp试点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之外,企业后续运营还需关注私募规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报送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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