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私募QFLP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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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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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
2024-03-19 17:02

详细介绍

外资私募qflp设立条件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管人员


目前,在各试点城市中,天津、平潭、贵州只支持“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两种管理模式,但不支持"内资管外资”管理模式。北京、重庆、青岛、深圳、珠海、广州、厦门、苏州、海南都支持三种管理模式,上海尽管在《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仅采用“外资管外资”单一管理模式,但在实践中,已扩展为“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管理模式。


"内资管外资”模式,即内资基金管理人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管埋境外资金。“"内资管外资”模式是深圳qflp试点的首创,该等模式允许境内股东在qflp试点地区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面向合格境外投资者设立qflp基金,该等模式给予内资qflp基金管理人募集境外资金并得以便利结汇的渠道。当然允许“内资管外资”模式的oflp试点地区一般会对境内股东在净资产、管理资产规模等方面设置申请条件。比如,深圳要求oflp基金管理人的境内股东应符合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等资质条件。


外资私募qflp设立条件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管人员:

(-)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以上高管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高管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

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管人员一并视为高管人员。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

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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