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法律层面,并未对“合格证明文件”或“合格证明”作出明确定义或解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表明哪些属于“合格证明文件”或“合格证明”,其演变的重要标志便是新旧两版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
合格证明。”
2021年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
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
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