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干净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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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鸿企航(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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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总监
魏洋硕
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15层212号
更新时间
2024-05-11 12:03

详细介绍

河北石家庄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干净无诉讼

客户委托转让一家河北石家庄的保险代理公司,公司当前注册资金200万,当前正在清退名下业务,备案齐全,无银保监会的处罚,无监察。公司没有过任何的诉讼异常,直接和代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联系。无其它第三方人员,对接相对简单明了。随时可以配合变更转股。如需要了解更详细的情况欢迎致电详询(主页或者头像有电话)。

保险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

(二)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

(三)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代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保险代理机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拟任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保险代理,转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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