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典当行转让直接对接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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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鸿企航(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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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总监
- 魏洋硕
- 所在地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15层212号
- 更新时间
- 2024-05-24 12:03
东莞典当行转让直接对接实控人
东莞典当行转让,注册东莞市内,注册资金三千万,典当行目前没有接新的业务,只有之前的老业务在做逐步的清算,典当行目前没有诉讼异常情况,之前有少量的诉讼,全部是结案状态。典当行的地址是租赁的,后期可以随时续租,租金就是市价,本次是和典当行的实际控制人对接,随时可以约见面谈详聊,如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情况欢迎您随时致电详询~(主页或者放大头像即可查看)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在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监管,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对典当业的监管职责。要建立健全典当业日常监管机制,加强与工商、银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推动典当业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全面准确地把握《办法》的各项规定。要积极开展对典当行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要注重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典当业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报送、风险监测、日常巡查等制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典当行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对典当业的认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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