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公司税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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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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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807泰豪软件园北区综合楼D区101
更新时间
2024-07-06 08:00

详细介绍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通过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参与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调整的各项关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所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表。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在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中,代表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益的个人或企业,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授权代表。

 

其中,个人(含个体经营者)可以依据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依据符合民法规定的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开展代理业务。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可以依据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开展代理业务。税务代理的行为均等同于纳税人自身的行为,同时税务代理参加相关的税务活动并不影响纳税人亲自参与这些活动的权利。

 

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中并未详细规定未按期办理登记、未按期提交申报表及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处罚规则,相关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xingzhengchufa法》予以规定。但税法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履行措施。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以下操作:(1)罚款。具体参见下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xingzhengchufa法》的规定。

(2)计算未缴纳的税款和应缴预算款的滞纳金。其中,滞纳金自应缴而未缴税款和应缴财政款期限的次日(含上缴预算之日)起按日计算。每日的滞纳金为所欠缴税款乘以哈萨克斯坦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1.25 倍。

(3)暂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银行账户的支出操作(同业往来账户除外)。

(4)暂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出纳现金支出。

(5)限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财产的支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xingzhengchufa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登记违法处罚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税务登记,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罚:①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个人处以15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小企业处以 25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中型企业处以 4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大型企业处以 15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如果纳税人再次违法,则罚款数额加倍。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税务登记,第一次将受到警告,再次违法将对个人处以8 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小企业处以 15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中型企业处以 3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大型企业处以 7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如果是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税务登记,则对企业纳税人处以50 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

(2)缴纳税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①纳税人隐瞒应税项目的,将处以隐瞒应税项目的税额及其他强制性税款200%的行政罚款。若在实施行政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违法的纳税人,罚款比例提高到300%。个人隐瞒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外的财产或不缴纳个人财产税时,将被处以 10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

②纳税人少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将处以实际应缴税款超过已预缴税款部分20%的行政罚款。③纳税人在进口商品时少缴税款的,个人处以10 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小企业处以 2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中型企业处以 5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大型企业处以应缴纳税款80%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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