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合用水检测标准 混凝土拌合用水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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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分质检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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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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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新基大道1号金科工业园2栋1层101检测中心
更新时间
2024-06-17 12:00

详细介绍

拌合用水检测标准 混凝土拌合用水检测 

本标准是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市政设计院、北京市第一构件厂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我国的大量水质资料、科研成果,经反复讨论,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后由我部组织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六章和两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混凝土拌合用水的类型;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和结果及评定等。

  在实施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材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控制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质量,保证混凝土的各项技术性能符合使用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普通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中的各项指标及试验方法用于判定性质不明和性质可
       疑的水是否适用于拌制混凝土。

  第二章 混凝土拌合用水的类型

  第2.0.1条 混凝土拌合用水按水源可分为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以及经适当处理或处置后的工业废水。

  第2.0.2条 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可拌制各种混凝土。


  第2.0.3条 地表水和地下水首次使用前,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第2.0.4条 海水可用于拌制素混凝土,但不得用于拌制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有饰面要求的混凝土不应用海水拌制。


  第2.0.5条混凝土生产厂及商品混凝土厂设备的洗刷水,可用作拌合混凝土的部分用水.但要注意洗刷水所含水泥和外加剂品种对所拌合混
       凝土的影响,且终拌合水中氯化物、硫酸盐及硫化物的含量应满足3.0.4条的要求。

  第2.0.6条 工业废水经检验合格后可用于拌制混凝土,否则必须予以处理,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3.0.1条 拌合用水所含物质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不应产生以下有害作用:

  一、影响混凝土的和易性及凝结;

  二、有损于混凝土强度发展;

  三、降低混凝土的耐久性,加快钢筋腐蚀及导致预应力钢筋脆断;

  四、污染混凝土表面。

  第3.0.2条用待检验水和蒸馏水(或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试验所得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得大于30min,其初凝和终
       凝时间尚应符合水泥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3.0.3条用待检验水配制的水泥砂浆或混凝土的28d抗压强度(若有早期抗压强度要求时需增加7d抗压强度)不得低于用蒸馏水(或符合国
       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拌制的对应砂浆或混凝土抗压强度的90%。

  第3.0.4条 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硫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物质含量限值                                                 表3.0.4

项目
预应力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ph值 >4 >4 >4 不溶物mg/l <2000 <2000 <5000可溶物mg/l <2000 <5000 <10000 氯化物(以c1-计)mg/l <5000①<1200 <3500 硫酸盐(以so2-4计)mg/l <600 <2700 <2700硫化物(以s2-计)mg/l <100 - -  
  ①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化物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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