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之三方购售电合同 ——电费结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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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11-04 06:00

详细介绍

附件3  

电费结算协议  


合同编号: 输(配)电方: 地址: 用电方: 地址: 

 

供用电双方就电费结算等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输(配)电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二、电费由用电方通过如下方式支付: 

1.银行直接支付。 输(配)电方收款单位(全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用电方付款单位(全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2.其它支付方式: 。 

3.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种方式交纳电费:  

(1)用电方每月 日、 日、日分三次向输(配)电方支付 电费(节假日顺延),其中,前两次分别按上月电费的三分之一,zui 后一次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当月全部电费。电费发票在用电方结清当月电费后日内由输(配)电方寄出。  

(2) 。 

三、用电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电费(包括未能按时交纳分次划拨电费),输(配)电方按《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约定标准向用电方计收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之日止,逾期日期自双方约定的缴费日期起计算。 

四、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根据《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中约定方式解决争议。 

五、供、用电双方如变更户名、银行帐号,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如用电方未及时通知输(配)电方,造成未按时交付电费时,输(配)电方按本协议第三条处理。 

六、本协议自输(配)电方、用电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成立。协议有效期为年,自 起 至 止。 

七、本协议一式份,作为《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输(配)电方、用电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输(配)电方:(公章)用电方:(公章)  签约人:(签字/盖章)签约人:(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附件4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合同编号: 



序号变更事项 变更前约定 变更后约定 输(配)电方确认 用电方确认 售电方确认  

1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签)章 年 月 日 

2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签)章 年 月 日 

3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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