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之三方购售电合同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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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11-04 06:00

详细介绍

第三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37.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三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1)改变供电方式; 

(2)增加或减少受电点、计量点; 

(3)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 

(4)电费计算方式变更; 

(5)用电方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6)产权分界点调整; 

(7)违约责任的调整;  

(8)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9)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38.合同变更程序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三方协商达成一致; 

(2)三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七)。 


39.合同转让 

39.1未经另外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 务转让给第三方。 

39.2售电方和用电方终止/解除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在购 售电合同终止前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输(配)电方;  因用电方与售电方解除购售电合同,本合同中有关售电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有关输(配)电方和用电方的约定在未签订新的供用电合同前仍继续适用。 

39.3售电方主体资格丧失或被政府*部门强制退出时,用电方应及时更换新售电方并重新签订《江苏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用电方三方购售电合同》。 

39.4用电方发生以下情况,由输(配)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1)未能及时完成新三方合同签订; 

(2)主体资格丧失; 

(3)被政府*部门强制退出;  

(4)其他需要保底供电服务的情况。 


40.合同终止 

40.1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 

(1)用电方依法宣告破产; 

(2)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3)合同有效期届满,三方未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有效协议。 

 40.2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依法处理。 

40.3合同终止后,输(配)电和用电双方应相互配合,解除双 方设施的物理连接,如用电方不予配合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输(配)电方有权操作或更动有关供电设施,单方解除双方设施的物理连接。 


41.保密义务 

41.1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了解 到的涉及到另二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三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二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2)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41.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一 方书面解除另二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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