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转苏州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供应商
北京悠呦科技有限公司
认证
报价
1000.00元每件
联系电话
010-52432761
手机号
18610912766
联系人
财税法王经理
所在地
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峪口新能源产业基地峪阳路38号-23097(集群注册)(注册地址)
更新时间
2023-11-04 06:00

详细介绍

收转苏州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收转苏州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收转苏州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收转苏州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收转苏州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在备案公告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流程。

第六十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自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风险基金存款协议复印件、职业风险基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估人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的,应当按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缴存,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的,应当相应增加职业风险基金数额;保险公估人职业风险基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风险基金。

保险公估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足额缴存职业风险基金。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险公估人动用职业风险基金须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估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公估人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公估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公估人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估人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用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估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串通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骗取保险金;

(三)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虚开发票、夸大公估报酬金额。


收转苏州保险公估带许可证、收转、苏州保险公估、许可证、苏州、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展开全文

我们其他产品
我们的新闻
咨询 在线询价 拨打电话